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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1-25 11:58:35

陕农业办发〔2017〕90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林)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

为全面提高农药经营人员素质,推动全省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为全省实施;农药经营许可;打下坚实基础,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农药经营人员的资格要求,我厅特制定了《陕西省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陕西省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省农药经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确保农药经营人员素质达到农药经营许可要求,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提升我省农药经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守法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业务知识培训,使农药经营人员达到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目的,确保我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人畜安全。

二、培训对象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经营人员。

三、培训方式

农药经营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本经营单位所在地,经本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学习,经营人员跨区域参加培训的不予认可。培训费用由经营人员或经营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

四、时间安排

2017年9月30日前各市(区)完成培训机构的考核认定,2018年6月1日前,全面完成现有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培训内容

(一)农药管理法规。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法律条文、配套规章的学习,不少于8学时;

(二)农业基础知识。《作物栽培学》《农业生态学》《植物营养学》等农业基础知识学习,不少于16学时;

(三)植保基础知识。《植物化学保护》《农药学》《植物病理学》《农业昆虫学》等植保基础知识学习,不少于24学时;

(四)农药安全知识。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安全保管、使用安全防护、中毒急救措施等农药安全基础知识学习,不少于8学时。

具有农学、植保、农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农业部颁发的农资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需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农药法律法规培训;其他人员需进行不少于56学时的系统培训学习。

六、培训机构

开展农药经营人员培训的机构为经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认定的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我省辖区内具有资质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资格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机构代码证、教育培训资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经现场考核认定(认定前认定单位要对认定的程序、方法、要求等进行公示)被确定具有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资格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各地要对其机构名称,办学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整个认定过程公开、透明。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证书,培训证书应载明培训时间、培训课程、培训学时等。

每期培训开班前,培训机构要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信息予以公示,并向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培训机构监管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尽快认定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教学松散、考核不严、师资薄弱的机构撤销其培训资格。

(二)培训实行三堂课制度。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人参加开班前的第一堂课,检查学籍档案、核实学员身份等。在培训期间,随机抽查一堂课,了解学员对培训的评价,逐步完善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参与最后一堂课,对结业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该期培训工作做出总体评价。要建立好学籍档案,保留好课程表、报到册、签到册、考核试卷等,以便核对查验,确保整个培训过程不流于形式。

(三)鼓励统一报名培训。鼓励省农资商会等协会、社会团体组织本协会、团体会员统一报名,独立开班培训,加快培训进程,为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赢得时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区)要及时将培训工作方案、培训机构名单报省农业厅种植业处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月培训计划、上月开班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等上报省农业厅种植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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